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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3-05-14 11:47:17

一、区医保政策宣传


问:《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中公务员补助 对象范围、补助标准是什么?


答:《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补助对象范围:


  • 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在编公务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 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的退休人员。


  • 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自治区直属驻邕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在编退休人员。


◆补助标准为


  • 门诊医疗补助:


  1. 每年1月按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在职人员每人每年880元,退休人员每人每年1170元,医疗照顾人员每人每年1800元,保健对象门诊医疗补助按原规定不变。


  1. 新增人员,上半年入编的,按本人全年标准划入个人账户;下半年入编的,按本人全年标准的50%划入个人账户;补划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


  • 住院医疗补助


  1. 住院床位费补助: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标准以上部分,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每天每床补助分别为10元、15元、25元。保健对象按实际发生全额补助。


  1. 住院医疗补助:在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100%。


  1. 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和保健对象分别补助50%、60%、90%和100%。


  • 公务员因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给予报销。





二、南宁市医保相关政策宣传


(一)、参加南宁市医疗互助的职工,医疗待遇有何变化?


答: 《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暂行办法》规定:除按照<南宁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 工外,凡参加本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互助。根据南府发〔 20 10 〕 2 文件精神,从2010年1月12日起,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住院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住院起付额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内的个人 自付部分,从医疗互助统筹基金中分段给予支付(补助)。


1、起付额以上至5000 元的自付部分,给予支付(补助)40 % ;


2、 5000 元以上(不含5000 元)至10000 元的自付部分,给予支付(补助)50 % ;
3、10000 元以上(不含10000 元)至最高支付限额(含最高支付限额)的自付部分,给予支付(补助)70 %。
4、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 倍以下(含15 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从医疗互助统筹基金中支付(辛卜助)90 %。
(二)、调整后的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额如何使用?


答:2010 年4 月1 日起,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额支付办法作如下调整:
1、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结余额可以全部用于支付住院起付额和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
2、参保人员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可持医保IC 卡直接结算。
(责任编辑:新闻发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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